南安市某陶瓷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二审胜诉
南安市某陶瓷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二审胜诉日前,南安市某陶瓷公司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支付60多万元的瓷砖货款。而某房地产公司以某陶瓷公司瓷砖质量不合格,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等为由拒绝付款。案件一审驳回了陶瓷公司的诉求,要求其按约定开发票;二审该陶瓷公司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已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4月4日提供给房地产公司。鉴于二审出现新的事实,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瓷公司未清货款,并自2023年5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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